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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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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产品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常州福盈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7 08:16: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常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生产企业通过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流通企业通过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电子监管码赋码设备与赋码软件我们提供Bartender打印软件,POSTEKTX2常州条码打印机来协助生产企业或者印刷企业顺利完成对电子监管码的制作。

电子监管码标签代打印制作我们提供电子监管码的代打印制作,生产企业在监管网上进行监管码的下载与解密后,将监管码文本文件交付我们打印制作。

印刷颜色:条码中竖条颜色为黑色,空条颜色可为白色、黄色、橙色或红色。建议颜色搭配为黑白搭配。质量判定标准及判定规则符合国际:GB/T142582003

外观检测:条码印刷无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空白区宽度不小于本条码印刷技术规范规定的宽度。符号一致性:Code128C的条码符号所表示的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读字符相同。符号质量:使用具有分级检测功能的条码检测仪检测条码,符号质量等级在C(1.5级)级以上。

检验依据

检验工作根据该产品现行有效国家标准及国家在商品常州条码方面的法规要求进行,具体检验依据: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检验项目和判断原则

检验项目

依据国家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确定了具体检验项目。

判定原则

经检验,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查产品合格;如果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被检产品不合格。

检测结果反映的主要质量问题分析

通过对送检的商品条码进行检测,暴露出了商品条码质量主要问题所在,符号等级、符号反差、调制比、缺陷度、可译码度、参考译码和左右空白区宽度等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下面就这些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做一下具体分析。

符号等级不合格

按照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的规定,条码符号等级技术指标要求≥1.5/06/670±10,其中1.5代表符号等级,06为测量孔径标号(测量孔0.15mm),670为测量光波长,允许偏差为±10nm。符号等级0-4,0为不合格,1-4表示不同的质量等级,1最低,4最高,它是条码符号综合判定的结果,包括最低反射率、符号反差、最小边缘反差、调制比、缺陷度、可译码度等12项参数。条码符号等级1.5/06/670±10是对条码符号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凡是条码检测设备检测商品条码在上述12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该条码的符号等级都为不合格。

光学特性指标不达标

符号反差、调制比、缺陷度等各项指标是商品条码的光学参数,送检的商品条码产品中符号反差不合格17个,调制比不合格为35个,缺陷度不合格为17个,其不合格原因分析:商品条码质量要求条为深颜色,空为浅颜色,深颜色的条和浅颜色的空反差越大越好,这样反射光线反射强度会很大,以便于扫描商品条码,提高首次识读率。有的包装设计师不了解识读器对条空的区分原理,设计的商品条码不满足颜色对比要求。有的包装设计师设计的深条、浅空是对的,可忽视了有些包装材料是透光的,如在塑料包材上设计的浅空,因塑料透光而造成浅空的反射光强度不够,达不到标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包装材料无法满足商品条码光学特性要求。如塑料包材,因透光需印白处理,且印白要达到一定厚度以减少透光,增强反射光强度;镭射包材,因其制作出的包装精美而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反射光是镜面反射的,无法被识读器检测到,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才能制作出合格的商品条码;牛皮纸制作的瓦楞纸箱,因价格低廉、坚韧耐用而广受欢迎,但此种包装材料上印制的商品条码有可能不满足标准对商品条码光学特性的要求,建议将商品条码印制在白色不干胶上,再粘贴在纸箱上;精编袋包装,应用范围广泛,但其表面凸凹不平,用做商品条码载体也很难保证识读质量。

可译码度不合格

送检的商品条码可译码度有15个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分析:可译码度是指条码符号条空尺寸偏差测量值与最大允许偏差值接近的程度。在商品条码中,两条两空的宽度表示1位数字值,在印刷过程中不同的印刷设备、印刷压力、印刷物材质、油墨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商品条码的条、空宽度,有些材质印刷后还要有复合等二次处理过程才能出最终产品。上述因素都可能致使商品条码达不到标准对可译码度的要求。可译码度不合格的商品条码在扫描时轻者会降低首次识别率,重者不能识读,严重的会出现误读的现象。

参考译码不合格

送检的商品条码参考译码有13个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分析:商品条码两条两空的宽度对应其下方的数字字符,有的商品条码符号因可译码度低(印刷误差大)或设计等原因造成识读设备读出的数字信息与下方供人识别字符的不一致,不符合标准对商品条码参考译码要求,即出现误读。

空白区宽度不合格

这次326个批次检测,有35个批次空白区宽度小于国家标准。商品条码空白区宽度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商品条码左右都有空白区,标准规定空白区的颜色与空的颜色相同,左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11个模块宽度(一个模块宽度为0.33mm),右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7个模块宽度。空白区的作用是便于机器在识读商品条码时找到起始符和终止符,进而完整、准确、快速地将字符识读出来。空白区宽度如果不符合要求,会导致商品条码无法识读或者误读。在一定的放大系数下,凡是空白区宽度小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最小宽度的商品条码,都会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这个问题往往来自于设计环节,现实中一些包装设计者不清楚标准对商品条码空白区的要求,只重视包装的视觉美观,将商品条码放在过渡色上或挤在某一角落造成空白区宽度不够,导致条码检测设备不识读,造成条码质量不合格。

代码的编制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整体应用。在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遵守唯一性、无含义性、稳定性三个原则。

1、唯一性原则

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2、无含义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3、稳定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代码的编制

独立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

独立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是指单独的、不可再分的独立包装的零售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当商品的包装很小,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之一时,可申请采用8位代码结构:1、13位代码的常州条码符号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2、商品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2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2时;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时。

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

1、标准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是指由多个相同的单个商品组成的标准的、稳定的组合包装的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但不应与包装内所含单个商品的代码相同。

2、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是指由多个不同的单个商品组成的标准的、稳定的组合包装的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但不应与包装内所含商品的代码相同。

3、变量零售商品的代码用于商店内部或封闭系统中的商品消费单元。在此不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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